于公谨:权利的“美妙”
随笔
权利的“美妙”
文/于公谨
闲着的时候,看着手机,就看到一段文字,里面写着是警察跨省抓人的事情,起因仅仅是因为一封检举信。我是没有时间,觉得看了一下就可以了,没有想到要看后面。只是忍不住好奇心,还是看了后面。案子也没有多么复杂,很简单,就是这个人给马某某造谣,给马某某造成了困扰。当然,这个人也知道警察办案的程序是违法,就说了。结果是,当时警察就打了当事人,并且告诉当事人,有一个冤案的人死了,追究又能够怎么样?整个事情很简单,就是被抓的人举报了马某某,马某某的父母都是当官的,才有了这样事情发生;也就是说,污蔑的事情,或者是说诬告的事情并不存在,而存在的就是官员对普通人的做法。
从这里就可以看出,办案人员的底气。也就是说,从一开始,这些穿着警服的人,就想要把这个案子办成“冤案”。当时,就想,这还是警察?后来才知道,这里面有一个权利运用的问题,毕竟马某某的父母,都是很厉害的人物。这不由让我想起了很多年前,曾经看过的一件事情,也是几乎和这个相类似,也是权利的运用。事情的原因,也并不是多么复杂,就是有一个人去上学,发现自己被冒名顶替。
按道理来说,冒名顶替者,应该感觉到自己是理亏。结果是,冒名顶替者的父亲出现,告诉这个发现者,看到我,应该感觉到荣幸。当时就想,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无耻的人?冒充了别人的名义上大学,还要叫别人感觉到“荣幸”?还有,冒名顶替者的父亲,是已经丢官了的人,也是敢如此的嚣张,也是觉得别人应该对他感恩戴德,大有雷霆雨露,俱是君恩之势。那个时候,并没有现在这样严厉,是很宽松的。即使是宽松,也是被免职,就可以想象出来,这个冒名顶替者的父亲,做了多少“恶”事,才会被免职?如果是现在,可能早已经进监狱了。
就是这样的一个人,让被冒名顶替者应该觉得“荣幸”,是什么原因?没有别的,就是因为他是一个“官”。有时候想起来,现在已经是过去了几十年,为什么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?为什么还是觉得,自己的权势,就是应该这样用?不知道这个是不是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悲哀,也不知道是不是我们时代的悲哀。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,“权大于法”。很多领导的一句话,警察就必须执行,而且是不得不执行。
就像是冒名上大学的事情一样,知道不知道是违法?知道。知道了为什么还要做?因为我有权,有权就可以这样做。如果是没有权,会这样做?答案是否定的。正如某一个叫做潘的人说,如果是农民,怎么可能会想要冒充别人上大学?毕竟这是有违心理道德的事情。苦读多少年的书,很不容易考上大学,有了希望,有了出头之日,就这样还要冒充?这还是人吗?根本就不是人,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。
当然,潘只是一个普通人,并没有考虑到冒充上大学的人,是违法行为。只是他觉得,这些冒名上大学的人,应该被处理,而相关人员也应该是被处理。问题是,真的追究吗?有多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被追究了吗?好像是并没有被追究,很多人依旧是活得很逍遥。这就是现实,也是权利的“美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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