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公谨:“见义勇为”
随笔
“见义勇为”
文/于公谨
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,一直在持续发酵;也看到很多人质疑人们的冷漠,质疑着没有见义勇为,仅仅是作为旁观者。这让我感觉到很不舒服。见义勇为?怎么进行见义勇为?会被抓走,会被判几年徒刑?这是旁观者不敢见义勇为的羁绊,也是他们所进行的思考。要知道,唐山的治安败坏,到了一定程度,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。就像是通常所说的那句话,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”,也就是说,并不是一天两天,才可以让唐山的治安有所败坏,而是经历很长时间,才有了这样败坏的治安,即使是在“扫黑除恶”的基础上,也没有多少改变。
“扫黑除恶”是专项斗争,都变成了如此的“应付了事”,还要说什么其它的事情?敢见义勇为?谁?通常来说,见义勇为,是需要考虑很久的,而不是轻易地做出来,尤其是看到一群人在殴打,或者是袭击,或者是凌辱一个人的时候,如果是轻易地“见义勇为”,就很容易出现问题。用警察的话说,人证呢?怎么证明是见义勇为?很多人是可以作证,是你殴打他人。这个是很难证明自己是在见义勇为。
还有,什么程度上是见义勇为?自己受到攻击,还手了,是否是自我防卫?可能还手一下,就让对方付出了惨痛的代价,这个时候,是不是就是防卫过当?怎么定义防卫过当?难道老实人就应该被打死?这还是本人在受到攻击的情况下,被迫还手,才会出现的情况。而见义勇为,则是会怎么样?会是这样防卫过当?可能吗?也就是说,见义勇为,很大程度上,会被判刑,会被警察认定是互殴。可能互殴,还算是好的,如果是定性无辜攻击他人,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,会怎么样?这事情是警察说了算,而不是见义勇为的人说了算。很多时候,警察已经不是警察,而是某些人的工具。成为私人工具的时候,是否会制服公正?
这还是在正常的情况下,见义勇为可能出现的情况。而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的时候,见义勇为,肯定会被抓,已经不单单是被判刑的事情。这是显而易见的。打人者,肯定是和警察认识,而且是里面有着很多利益纠葛,否则也不可能会被抓了,不久就放出来。假设有一个人见义勇为,结果会是什么?很容易就定性为攻击他人,给他人安全招来隐患,那么打人者的行为,就是正当防卫;而且,他们也受了伤,是需要救治。见义勇为的人,就需要处医药费,护理费,精神损失费,等等其它很多的费用。
还有,见义勇为者是没有人证的,而打人者是有人证,可以证明他们是正当防卫。想一下,谁敢给见义勇为者作证?毕竟这个时候,警察和打人者有着很多的关系在里面,警察可能就是他们的工具。作为一个工具,怎么可能会让见义勇为者成为“见义勇为”?在里面的事情,就会出现很多问题。这个时候,只要脑袋没有问题的,就没有可能会见义勇为。毕竟见义勇为付出的成本太大,是一般人所无法承受的。既然是没有办法承受,为什么还有人要求他们见义勇为?这就有些过分了。出于自己安全的考虑,也是没有可能会见义勇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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